时 间:
搜 索: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010)65121919
传真:(010)87519093

当前位置:首页> 重要讲话

在全国保障中秋、国庆市场供应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文章来源:
时间:
文章类型: 内容分类:
商务部部长助理 黄海

(2007年8月31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研究部署中秋、国庆副食品市场供应工作。下面,我先讲几点意见:

  一、科学判断市场形势,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

  今年以来,猪肉、食用油、鸡蛋、牛羊肉等副食品价格均出现大幅上涨,部分品种供应偏紧。据监测,1-8月份,商务部重点监测的56种食品中,价格同比上涨的有43种,占76.8%,仅有13种商品价格下跌。其中,涨幅超过40%的有4种,占7.1%;涨幅在20-40%之间的有8种,占14.3%;10-20%之间的有8种,占14.3%。从具体品种来看,猪肉价格上涨46%、鸡蛋价格上涨27%、花生油、豆油价格分别上涨22%和19%。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及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密切监测市场动态,研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储备制度,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为保证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做了大量工作。进入8月份以后,规模化养殖场存栏略有增加,部分地区猪肉价格小幅回落。8月28日,全国白条猪肉平均批发价格较8月1日回落7%。但是,对当前和两节期间的市场供应形势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不能掉以轻心,盲目乐观。特别是要看到,猪肉供应偏紧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改变,副食品产销等环节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不能完全排除出现脱销断档现象的可能性。为了做好副食品市场供应工作任务,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引起各级商务部门高度重视。

  (一)肉类产品和食用油存在价格继续上涨的可能

  受肉、禽、蛋、食用油价格上涨影响,一些食品加工企业调高产品价格。如方便面,低价面平均涨40%左右,中价面平均涨20%左右,高价面平均涨10%左右。巧克力、豆制品、饼干价格上涨10%左右。火腿肠价格上涨5%左右。一些城市糕点、冷饮等价格涨了15-40%。北京、厦门等地的月饼价格同比上涨10-20%。

  最近,我部组成15个工作组,赴30个省、区、市的82个市县进行调研,发现能繁母猪、仔猪、小猪比重上升,中猪和大猪比重下降,近期市场供应能力继续减弱。7月末,大型规模养猪基地的中猪和大猪比重分别为21.4%和13%,比6月份下降0.6和1个百分点。生猪出栏平均头重由95公斤下降到80公斤左右,四川、重庆等一些地区一度下降到65公斤左右。同时,占我国生猪饲养量65%的散养户,受疫情和比较效益下降等因素影响,约有40%弃养,疫情严重地区60%以上弃养。大规模养殖场存栏略有增加,但仍然无法弥补缺口。随着价格小幅回落,8月中旬全国猪肉批发交易量比上旬增加1.6%。上海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猪肉批发交易量从最低的180吨/天,回升到现在的220吨/天。入秋后,北方“贴秋膘”,南方腌腊肉,特别是随着大中专院校陆续开学,中秋、国庆等节日来临,猪肉需求将明显增加。根据往年经验,这个时期一般是猪肉等副食品消费高峰期,销售量比平时增加25-30%,将进一步加剧供应偏紧的状况。

  预计今年国内大豆将减产7.3%,油菜籽减产5.1%,食用油对外依存度将继续提高。据测算,我国80%以上榨油用大豆、40%以上食用油毛油都依赖进口,受国际市场的影响越来越深。国内的产需缺口将进一步扩大,供求形势相当严峻,价格也有大幅上涨的可能。

  (二)副食品价格上涨,影响群众切身利益

  一是增加了居民生活负担。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已经成为导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的主要原因。今年7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环比上涨0.9%,其中食品价格环比上涨2.4%,拉动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升0.8个百分点。副食品价格上涨对群众生活,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初步测算,由于食品价格上涨,城市居民平均月支出同比增加11.9元,其中低收入居民平均增加支出10.09元。副食品价格上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二是牛羊肉价格上涨影响少数民族生活。牛羊肉是西北地区部分少数民族的主要食品。6月份,牛羊肉消费增长12%,高于正常年份4个百分点,比产量增长快3.8个百分点。8月份新疆、宁夏、甘肃、陕西、青海等地牛肉平均批发价格同比上涨24%,羊肉上涨29%,已经对少数民族群众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三)价格上涨诱发一些市场秩序问题

  近期,一些不法商贩受猪肉高价位驱动,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注水肉;一些养殖户为谋取不当利益,对病死猪不做无害化处理,直接出售给宾馆、饭店、学校等集体伙食单位。7月底,私宰率由去年同期的2.1%上升到4.1%。另外,趁机搭车涨价、合谋涨价、囤积居奇等不法行为也屡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价格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四)现有的市场调控手段不多,工作难度较大

  这些年副食品比较丰富,一些地方出现了工作放松、投入减少、力度减弱的倾向,对市场供应紧张缺少有效的应对措施,对一些突发事件准备不足。实际上,这几年副食品的产销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供应能力有所减弱、需求刚性增加、一些品种对外依存度提高,而市场供应工作在方式、方法、调控手段等方面,没有及时进行调整,已经滞后于形势发展的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指示我们,“要保证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温家宝总理也批示:“要高度重视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加强力量,搞好调控”。保障猪肉等副食品供应,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更是一项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事关民生民心。尤其是党的十七大即将召开,做好两节期间副食品市场供应工作,更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我们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增强紧迫感、危机感,以高度的责任感,充分认识做好两节期间副食品市场供应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积极主动研究对策措施,千方百计提高调控能力,真正把中央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节日期间副食品市场供应充足和质量安全

  前一段时间,各地商务部门按照国务院和商务部有关文件要求,积极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夜以继日加班工作,确保市场整体平稳运行,没有出现脱销和抢购现象。目前,各地都结合本地实际和节日市场消费特点,制定了保障节日市场供应预案。为切实做好“两节”猪肉市场供应工作,确保老百姓过节“有肉吃”、吃“放心肉”,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真正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近期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做好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

  猪肉等主要副食品价格上涨以来,各地均及时启动了日报制度,密切监测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动情况,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提供市场信息,累计上报信息410多万条,为有效调控市场提供了决策依据。北京、天津、宁夏、山东、江苏、安徽、江西等地增加了监测企业,有的地区还主动与有关部门建立了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

  随着节日临近,各地要继续认真执行猪肉等主要副食品监测日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工作。一是扩大监测范围,优化样本结构。健全屠宰行业统计监测体系,形成从屠宰、加工、批发到零售的一条龙监测体系。同时,增加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及连锁超市样本数量,进一步提高样本的代表性。二是增加监测品种,细化监测指标。增加猪肉、牛肉、羊肉、禽肉、禽蛋等品种的零售量、零售额监测指标,全面掌握“菜篮子”商品供求状况。三是加强数据督报,提高数据质量。督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大数据催报、审核工作力度,确保数据报送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四是深入实际,摸清情况。在做好统计监测数据报送工作的同时,深入到养殖场、屠宰场、农贸市场、超市等生产经营场所,掌握第一手资料,摸清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要及时对副食品市场供需状况和价格走势进行深入分析,预测、预警。

  (二)尽快完善快速反应机制

  为把节日市场供应预案落到实处,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商品调运和投放的快速反应机制。首先,要对商品供求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结合本地区居民消费和供应情况,对节日期间的重要副食品进行排队分析,找出可能出现供应紧张的商品。其次,要深入研究应对措施。对于供应偏紧、可能出现脱销断档的商品,要全面了解生产、库存、消费、调入调出等情况,落实能够紧急动用的货源,务必做到心中有数。第三,要建立一条龙应急投放网络。在应急货源与零售网点之间,选择一批规模大,信誉好的养殖、屠宰、加工及批发零售企业,分别与这些企业签订应急投放协议,建立全天候即时启动、高效运转的“菜篮子”商品加工投放网络。

  商务部建立的应急商品数据库,是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的一种重要应急机制。在地方商务部门的支持下,目前数据库已包括44个应急商品品种、1000余家联系企业,掌握了重要商品的生产、销售、库存等信息,能够迅速组织生产、销售和运输,满足市场应急需要。为发挥应急商品数据库在保障节日市场供应中的作用,要督促企业及时报送数据,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要尽快对联系企业做出调整,推荐信誉好、应急能力强的企业进入数据库,淘汰不具备信息报送和应急调运能力的企业,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建立和完善猪肉储备体系,发挥储备肉调控市场作用

  一是抓紧建立并完善地方储备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储备肉制度要求,加快地方储备肉制度建设。尚未建立储备制度的地区,必须尽快研究落实。同时,各地区要进一步调整储备肉功能定位,研究发挥储备肉的“蓄水池”作用,建立“卖难”收储时的操作机制和收储规模,实现“丰时收储、歉时投放”,促进肉类产销稳定。在充实地方储备的过程中,要把握好时机和方式。

  二是做好投放储备肉准备工作。为确保中秋、国庆猪肉市场供应不断档、不脱销,稳定猪肉市场价格,商务部决定动用部分中央储备肉活猪储备投放市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及时调整投放节奏和力度。有关地区和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储备投放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做好组织协调,监督中央储备肉在本地市场的流通,并对承储单位的销售情况进行确认,充分发挥储备肉保障节日市场供应的重要作用。同时,各地要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投放地方储备肉,增加节日市场供应。

  (四)组织做好产销衔接,保障节日市场货源充足

  各地要本着“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政府积极推动”的原则,继续加强各种形式的产销衔接工作。

  一是要加强区域间产销衔接。6月初在我部召开的做好猪肉等副食品供应保持市场稳定工作会上,北京和吉林、上海和河南、天津和山东举行了产销对接签约仪式。几个月来,北京市组织屠宰企业与吉林省养殖基地合作,从吉林省调入猪肉占本地市场20%以上;上海市与河南40家大型养殖基地进行产销合作,稳定了全市70%的货源。实践证明,建立区域间产销合作是保障市场供应的有效方式。今天会议上,广东和湖南、江苏和安徽、浙江和湖北、深圳和江西还将签订产销合作意向书。其他地区也要研究开展这项工作。

  二是鼓励产、销企业间建立稳定的购销渠道。山西、陕西、江苏等地组织省内养殖、屠宰及零售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养殖有计划,销售不囤积,有条不紊供应市场。福建、宁波等地重点抓好节日市场供应,将每日上市量落实到各个养殖场,确保市场有序投放。北京巩固屠宰与养殖基地厂场挂钩机制,确保全市60%的活猪供应。各地要继续总结和完善企业间购销合作机制,鼓励和指导食品加工企业与种植、养殖户,屠宰厂与批发、零售企业签订稳定的购销合同。

  三是对特殊消费群体实行定点直供。组织协调养殖基地和屠宰企业直接与大中专院校食堂挂钩,确保猪肉等副食品供应稳定。充分发挥大型流通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引导、支持批发、零售企业举办针对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低价销售专场,尽量降低副食品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

  四是发布供求信息,促进产销衔接。通过“商务天气预报”、“新农村商网”等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农副产品供求信息,为供需双方牵线搭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五)严格生猪屠宰管理,确保上市肉品安全

  最近,吴仪副总理主持召开了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商务部牵头组织开展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年底前实现县城以上城市定点屠宰率100%、销售和使用定点屠宰猪肉100%、乡镇定点屠宰率达到95%。这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又非常艰巨的任务。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联合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重点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私宰专业村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进行整治。

  各地要对定点屠宰厂进行全面检查,督促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屠宰加工和肉品品质检验,绝不允许病害肉从定点屠宰企业出厂。要指导、监督肉类零售企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完善生猪进厂(场)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对进厂(场)生猪的产地、检疫检验结果和出厂肉品的流向等进行登记,实现对肉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管理。切实防止注水肉、病死猪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支持企业发展冷链物流,确保运输环节冷鲜副食品质量。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定点屠宰厂(场)稳定市场、保证肉品安全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对开展无害化处理的屠宰厂(场)给予适当扶持和合理补贴。

  三、完善工作机制,提供工作保障

  第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全国“菜篮子”会议要求,建立节日市场供应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特点,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

  第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起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落实到人。节日市场供应工作情况要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对于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商务部报告。商务部将在会后到各地检查副食品市场供应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第四,做好舆论宣传。完善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准确地报道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情况,大力宣传商务主管部门稳定市场供应、资助低收入群体等方面的措施。

  同志们,保障猪肉等副食品节日市场供应,关系到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全国商务部门要团结协作,努力奋斗,确保节日市场繁荣稳定,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    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    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    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    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10164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商务部邮箱